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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职工、家属统筹公费医疗的通知
2011-03-29 08:40  

粤外艺职院〔2006〕353号

各部门:

近来,有个别享受教职工、家属统筹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到非公医办规定的定点医院(诊所)诊治,造成学院有限医药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保证将有限的医药资源真正用于患病的教职工、家属的诊治,杜绝浪费,根据省公医办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对学院公费医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家属统筹省直公费医疗仅限于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本院的离退休人员及未满十八岁的在职在编教职工的直系子女。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情需到医院就诊时,须到本人医疗证指定的医院就诊(专科医院除外,但专科医院仅限于诊治相应专科疾病);凡未经批准到本人医疗证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诊所)就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特殊情况急诊者可到就近医院(仅限于第一、二、三类医院)就诊,操作程序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到第四类、第五类医院就诊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室审核呈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在此类医院就诊。

四、公费医疗证和家属统筹医疗证持有者,须出具医疗证、医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并经医务室核实登记,方可领取医疗记帐单。

五、领取记帐单的数量:在职教职工和家属统筹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5张。离退休人员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10张;全部使用完毕后方可再次领取。

六、完善医务室档案管理,住院病人须将指定医院出院的病历及出院结算收据、用药清单的复印件交学院医务室登记备案。

七、本规定从2006年1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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