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务室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工作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最大程度发挥其治疗作用,并使不良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反应、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二重感染、耐药性产生以及致畸、致癌、致突变等)的发生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合理使用原则
第二条重视和加强病原学检查,严格掌握适应症:
(一)凡临床上考虑存在感染者,用药前尽可能进行病原学检查(如血液、脓液培养和药敏试验);
(二)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不宜选用抗菌药物;
(三)发热原因不明者(除病情危重怀疑细菌感染外)一般不宜轻易应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例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
第三条按照患者的生理,病理及免疫等状态而合理用药:对于肝、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抗菌药物要慎重,必要时需调整剂量,加强监控。
第四条预防性、联合应用抗菌药物应严加控制;临床医师应掌握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指征(适应症),一般不应无根据地随意采用预防性或联合应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必须强调综合性治疗的重要性:在应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应采用各种综合措施,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改善微循环、处理原发病和局部病灶等。
第三章 正确用药方法
第六条抗菌药物的选择:最好根据药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而定,无条件时也可以结合临床诊断和经验选用有效抗菌药物;另外还必须兼顾考虑到抗菌药物的药理特性(抗菌谱)、药物代谢动力学、药物不良反应、细菌耐药情况,以及病人的全身情况。感染部位和病情的轻重、药物供应的来源、价格等因素。
第七条剂量的决定:抗菌药物用量对控制感染密切有关,部分抗菌药物首次剂量宜增大,但剂量的决定因素是细菌对药物的敏感程度,病情的轻重、感染的部位和药物毒性大小等。
第八条选择合理的给药途径:在不影响疗程的前提下,能口服者不用肌注,能肌注者不用静注或静滴,同时要考虑药物本身所适合的给药途径,以及其与效应部位药物浓度的关系。
第九条用药的疗程。抗菌药物的疗程要足,以免感染复发,一般认为最短疗程为3-7天,抗菌药物的疗程应视感染性质、患者情况、病情特点等有所差异。
第四章 监控措施
第十条用药前应详细询问病人的药物过敏史,对某种易致过敏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必须作过敏试验,并及时用特殊标记记录过敏情况,必须时做好急抢救准备。
第十一条重视抗菌药物的副作用和配伍禁忌,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第十二条注意观察抗菌药物的治疗反应。若用药后48-72小时仍不见效,临床医师应及时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或更换用药。
第十三条应用抗菌药物7天以上者。科主任应督促、指导下级医生及时进行疗程评判及检测分析,特别要注意防止毒性反应、二重感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定期复查血、尿等有关检查,有条件时可进行血(体)液药物浓度监测,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抗菌药物治疗既彻底又安全地进行。
第十四条使用、更新、停用抗菌药物的病人在病程记录上及时记录。门(急)诊抗菌素使用率尽量控制在<50 %以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药剂人员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医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