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内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传染病疫情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后勤院长、后勤处处长、医务室主任、临床医生等组成,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最新情况制定传染病有关的制度。
第二章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容
第三条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利用健康教育课、广播、黑板报、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形式结合季节性、流行性等时机,在师生中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条认真贯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增强卫生工作的责任感。
第五条医务室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学院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医务室负责人及公共卫生管理医生为我院责任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医务室。
重大疫情报告顺序为:学生→系辅导员→医务室→后勤处领导→学院主管领导→卫生防疫部门(网上直报)→省卫生厅体卫艺处,做到不隐瞒,不谎报,不缓报。
第七条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及时转诊到有资质的医院明确诊断;密切跟踪接触疑似传染病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对传染病人的居住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疑似传染病的病人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停课或休学隔离治疗,待病愈并凭医院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第八条加强对学院食堂的管理,严格落实食堂相关制度,防止病从口入。
第九条做好学生健康档案及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条切实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蚊、蝇等虫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章 疫情报告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其他业务知识,提高诊断的正确性。对新上岗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应有学习传染病法的内容,并根据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门诊医生有完善的门诊登记与发热病人登记,发热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宿舍地址、联系电话、辅导员姓名、就诊时间、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初步诊断、患者去向等内容。
第十三条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即谁接诊,谁报告。门诊值班医生接诊传染病相关病例时,能做出诊断者应立即做出诊断,及时报告;对不能做出诊断者立即转诊(在首诊医生本班未能确诊的情况下,接班医生要协助跟进患者外出就诊情况)。同时,注意转诊时为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者发放口罩,保护易感人群免受感染。医务室传染病报告程序为:首诊医生对明确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第一时间电话报告给科主任,由科主任负责上报天河疾控中心,天河疾控中心负责我院医务室法定传染病网上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对转诊后确诊的传染病病例,首诊医生需进行跟进该病例是否确诊,确诊医院是否已经进行传染病的报告(注意仔细查看转诊病历,并注意是否有已报字样,必要时进行电话跟进),以防法定传染病的漏报。
第十五条本医务室所有值班临床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三十五条按规定的时限报告疫情,并做好疫情报告与登记。
第四章 传染病报告时间与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以内完成网络直报。我院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将在第一时间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以便及时完成网上直报工作。
第十七条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淋病、梅毒、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我院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将尽快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完成网上直报。
第十八条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卫生部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我院医务室发现此类病人则应立即电话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应尽快确定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上报天河区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直报。
第十九条每学期医务室将对上报的各种传染病进行上报工作自查、统计与总结,自查的内容包括:门诊日志、发热登记、传染病报告登记簿。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对出现传染病的迟、漏报情况的责任人,除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在没有发生传染病因此发生流行或暴发的情况下,如查出有迟报的病例,扣罚首诊接诊医生、医务室主任每人各100元;如有漏报,扣罚首诊接诊医生、医务室主任每人各200元,并在医务室内部提出批评,如发现一年内传染病发生漏报两次或两次以上者,首诊接诊医生当年不得参加评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法定传染病病名及分类:
(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
(三)丙类传染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黑热病、包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广东省规定的按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有: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结核性胸膜炎、不明原因肺炎。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医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