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外艺职院后〔2011〕414号,2011年11月1日印发,201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1〕18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工作,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医保工作坚持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既有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学生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按照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学生在缴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学生医保待遇。学生医疗保险以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我院设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的院领导和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推进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决策学院学生医保办上报的有关执行政策与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批参保学生在广州市就诊的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的报销;
(二)审核参保学生在本院医务室就诊的处方与费用。
(三)审核参保学生广州市外就诊的普通门(急)诊报销资料及票据。
(四)负责学生续保、停保工作。
学生医保办挂靠后勤处医务室,办公室主任由医务室主任兼任,并设专职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学生医保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校内外就诊
第六条享受医保待遇的学生,一般普通疾病应当在我院医务室就诊。因病情需到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的,应经我院医务室医生诊疗后转诊,转诊医生需在其病历上签署转诊意见(急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广州市外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据、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医保办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一)在市外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患病;
(二)寒暑假期间患病;
(三)经医保办同意到广州市外医院治疗的。
第四章 医疗费报销
第八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60元/人/年的标准划拨我院,作为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医务室以及指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第九条享受医保待遇的学生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4号)、《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简称“医保范围”)进行审核与报销。
(二)经医保办审核同意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经医保办审核同意,学生在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
第十条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医务室就诊的学生,须出示学生证或医保卡(带有电脑编号的医保卡或持有带有照片加医保印章的门诊病历到医务室就诊)(急诊、特殊情况除外),并在诊疗簿上登记相关信息。学生自负医疗费的10%,其余90%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未出示证件的学生(含未经诊疗购药的学生)需全额自负医疗费(接诊医生应明确告知学生本次医疗应自付金额)。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
(二)在院外就诊(含寒暑假异地就诊),于就诊次月(限院外就诊后三个月内)带齐医务室转诊病历原件与复印件、外诊病历原件与复印件、学生个人身份证、医保卡、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及本人广州市工商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学生医保办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其中院外就诊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报销(符合规定的异地医疗费均按50%的标准支付),其余自付。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特殊情况需经医保办主任审批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月。
(三)关于追溯报销。在追溯报销期限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医务室就诊的报销90%,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其余自付;在院外就诊发生的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符合规定的异地医疗费均按50%的标准支付),其余自付。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
(四)医疗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办法
院外就医需进行较为昂贵检查、治疗的同学(即需做单价超过200元的项目),必须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申请,回学院经医务室审核签批的检查费用方可按医保报销(急诊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在非公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在合资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就诊,不予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医疗费报销由学生医保办负责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待遇由广州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从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办理,不在学院统筹管理范围之列。参保学生在寒暑假或外地实习期间的住院费用需到广州市天河区医保局申请追溯报销。
第五章 自费范围
第十四条以下项目属于医保学生自费,不予报销:
(一)票据中诊察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其他”等项目;
(二)各种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陪床费、陪员管理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等;
(四)咨询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用药、接种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的一切费用;
(十三)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四)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医保缴费,纳入学院代收费项目中与学费一并收取,并于当年的9月30日前完成缴费。对于因特殊原因暂缓缴纳学费学生,医保缴费可以采取零星缴费,但缴费后学生应及时将财务缴费收据交到医保办。零星缴费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31日。零星缴费学生办证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需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学生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的学生医保待遇资格。学生医保卡号是八位数的电脑编号。
第十七条在我院医务室就诊普通门诊挂号、诊疗费:每人0.8元/次;急诊门诊挂号诊疗费:每人1.00元/次;出诊、往诊费5.0元/次;门(急)诊病历:0.8元/本。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粤外艺职院后〔2010〕84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广州市如实施新的学生医保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并报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