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后〔2010〕194号2010年11月9日印发,201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的通知》(粤劳社〔2000〕第16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院公费医疗费用严重超支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学院、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 学院领取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学院领取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学院招收的在编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参加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的在编教工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和手术费等),在非门诊定点医疗单位以外省公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第六条 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省公医挂钩记账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医药费。
第七条 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学院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省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学院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第十条 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四章 床位费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 享受厅局级(含副厅局级,医疗证号字头为“80”、“81”)以上医疗待遇人员,报销标准为108元/天。
第十五条 享受处级医疗待遇人员(含副处级,医疗证号字头为“82”),报销标准为60元/天。
第十六条 科级以下医疗待遇人员(医疗证号字头为“83”),报销标准为43元/天。
第十七条 家属统筹医疗人员,报销标准为37元/天。
第五章 自费范围
第十八条除了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第二十一条 各种磁疗用品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学院同意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第二十三条 不在公费医疗指定医院生育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赴港、澳、台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由广东省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补发、注销及记账单的换发
第二十八条 新调入人员,应在到职半个月内,将工作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关系、报到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选定医院名单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到省公医办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我院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出生后一个月至六个月内)可以办理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证。办理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医疗证需将户口、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子女一寸近照一张、选定医院名单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审核开具单位证明后到省公医办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的退休职工需将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在职医疗证原件以及本人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选定医院名单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三十一条 晋升副高职称职工,需将职称证、聘书、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选定医院名单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三十二条 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由个人填写《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讲明原因,经学院人事处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交本人一寸近照一张、选定医院名单交医务室,由医务室到院长办公室开具证明补办。补办医疗证须一个月方能拿回,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证选定医院原则上不能更改。如因单位办公地址或家庭地址变更、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凭单位地址变更证明,家庭购房或租房合同,原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诊证明(写明转往医疗机构名称)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证选定医院仅限于省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名单中的第一、二、三类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于诊治相应的专科疾病。对妇幼、儿童类专科医疗机构,除18岁以下和患妇科疾病、产科就诊的人员,其他人员门诊就医需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由人事处告知本人将其医疗证交回医务室,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医务室送交省公医办注销。逾期不交者由单位开具证明由医务室送交省公医办注销。
第三十六条 享受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须在18周岁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证交医务室送交省公医办注销。逾期不交者由单位开具证明送交省公医办注销。
第三十七条 领取新证后随证发5张记账单。以后须凭门(急)诊病历及医院收据换发记账单,在职职工及家属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5张,退休职工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10张,特殊情况记账单不够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疾病所需费用支出明细与情况说明),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分管后勤院领导批准,可酌情增加记账单数量。
第三十八条 医疗费收据必须在当年度完成记账单的换取,当年度家属医疗费收据须在第二年的第一个月内完成记账单的换取(学院对当年度家属医疗费用进行统计),过时将不再换取超年度记账单。
第七章 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办法
第三十九条进行昂贵的检查、治疗的病人,当次使用单价超过500元的项目,必须由就诊医院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经医务科(处)同意并经我院医务室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记账。
第四十条 因病情需要,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原则上按照国内产品价格纳入报销范围,对国内尚无同类产品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供同类产品的中间价,并按中间价纳入报销范围。个人选择进口产品的,费用高出国内产品部分,由个人自费,其中支架按不超过3万/个,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5万/套纳入报销范围(低于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
第四十一条 在职及退休人员使用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超过300元的,个人需现支付5%。
第四十二条 当次治疗或材料的费用超过3万元的,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外,公医记账55%,单位负责的45%,经我院医务室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办公室加盖学院公章后,在审批单上注明同意支付单位负责45%部分的费用后方可记账。我院支付的45%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回院按级别按比例报销。厅局级(含副厅局级、院领导及正教授,医疗证号字头为“80”、“81”)报销90%、处级(含副处级、副教授,医疗证号字头为“82”)报销70%、科级及以下医疗待遇人员(含讲师,医疗证号字头为“83”)报销50%,享受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因公负伤者凭我院出具的因公负伤证明,可使用《药品目录》中“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
第四十四条 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持急诊就诊病历、医疗费用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医务室审核,报后勤主管院长签批,送财务处按照公费医疗现行文件规定在学院的“医疗金”中报销。
第四十五条 做以下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按规定不能报销项目(如伽马刀、PE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如乳腺高频照相等),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由后勤处医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后〔2010〕194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