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 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及各二级部门、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后勤处统一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与遗弃。擅自处理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或处理,应保证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成立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统筹督导。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
第六条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现场察看拟报废资产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按要求规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对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负责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提出处置意见。鉴定小组成员由技术专家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后勤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学校常见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
(一)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划拨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五)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申请程序分别如下:
第十一条无偿调拨程序如下:由原使用部门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件3),经资产管理科签署调配意见后由后勤处领导审批。资产管理科负责清点调拨资产编制资产清单,原使用部门及接受部门确认调拨资产完好情况及数量后移交接收资产并对固定资产做台账调整。
第十二条资产报废程序如下(见附件4):
(一)申报。拟报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送审表》,使用单位(部门)领导确认后提交后勤处,并将报废设备统一移交给后勤处。
(二)鉴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单价5 万元以上的仪器或总值20 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的报废,需请2-3 名校外专家进行鉴定。
(三)审批。后勤处对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汇总,并提出资产报废后的处置意见,提请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处置。后勤处负责报废资产回收和处置工作。在报废资产回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报废的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对于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再利用。对具有一定实训教学使用价值的报废设备,提倡应用于实训教学、拆装、展示等。具体方式如部分零部件尚有利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赠送实习实训基地,用于实训教学;提供给学生创新创业及科技研发使用。如有上述需求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资产设备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与使用单位(部门)办理相关再利用手续并做好登记。
2.捐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无偿将可二次利用的报废设备赠与相关单位。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3.变卖。报废设备的残值(估算)低于1 千元(不包含1千元)的,由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直接邀请回收公司进行拍卖处理。报废设备的残值(估算)在1 千-3 万元之间的(不包含3 万元)的,以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拍卖。报废设备的残值(估算)高于3 万元(包含3 万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拍卖,报废设备的残值拍卖处理程序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残值上交财务处,并对报废资产进行销账。
(五)报备。每年年底,后勤处将本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报损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按报损处理。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报后勤处处理。
(二) 由于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被盗、遗失或毁损的,部门资产管理员、使用者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见附件5),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后勤处确认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见附件6),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由后勤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以及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属下列原因,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按资产折旧价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三)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四)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五)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十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的日常使用性较强的资产,如计算机、钢琴、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原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按原资产价值的2 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日常使用性不强的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资产价值的60%赔偿。
(三)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资产折旧价赔偿。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资产折旧价的30%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安保部门或公安机关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十九条折旧价计算方法
(一)使用时间在2 年以内或单价在500 元以下的低值资产按原价计算;
(二)单价在500-10000 元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
1.使用2-5 年(含5 年)按80%计算;
2.使用5-10 年(含10 年)按60%计算;
3.使用10 年以上按20%计算。
(三)单价在10000-50000 元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1.使用2-5 年(含5 年)按60%计算;
2.使用5-10 年(含10 年)按40%计算;
3.使用10 年以上按10%计算。
(四)单价在50000 元以上了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1.使用2-5 年(含5 年)按40%计算;
2.使用5-10 年(含10 年)按20%计算;
3.使用10 年以上按5%计算。
第二十条资产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坏能修复的,按维修费用的30%至50%计算赔偿。
第二十二条损坏、丢失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账目调整、销账等资产账务处理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完成;财务账目处理工作,由后勤处配合财务处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送审表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图
5.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6.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