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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2013-03-21 15:57  

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粤教装备办函〔2013〕1号)(见附件)要求,省属学校办公设备及用品、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将继续执行政府协议供货,各处室、系部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如需采购政府协议供货目录用品,请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后,统一报送后勤处进行政府协议采购。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 勤 处

2013年3月21日

附件1:

关于2013至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3〕1号

省直各单位:

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供货资格公开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具体协议供货数额标准按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投影机、速印机、碎纸机、服务器、显示器(适用于台式计算机)、大屏幕显示屏、扫描仪、传真机、交换机、路由器、磁盘阵列、磁带库、防火墙(硬件)、不间断电源(UPS)、加密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器材(含DV)、照相器材、办公用纸、打印复印设备耗材(含硒鼓、碳粉等)、软件(含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备份软件、数据库软件、系统管理软件、中间件软件、安全软件等)均实行协议供货。非驻穗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有效期限

本次办公设备及用品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操作方法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www.gdgpo.com)实施。省直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办公物品时,必须登录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按要求进行订购、议价及反拍操作。

各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电子采购时,如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以及议价的价格不满意的,可进行电子反拍,反拍的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价。协议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按投标承诺向省直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要求

省直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属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产品。

同一协议供货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2次。省直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货款支付

省直单位要按照合同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直单位,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六、协议供货物品及供应商信息

由于协议供货物品品牌名称、协议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协议供货价格及优惠率等信息内容篇幅过大,不在本发文中一同公布,请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或www.gdgpo.com)上查阅。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协议供货代理商信息及商品价格行情信息等变更将直接在网上调整,请省直单位注意浏览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有关协议供货商品及行情信息的变更情况。

七、权益保护

省直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八、其他事项

请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查阅下载。

参加本次协议供货项目联动招标的各地级市(佛山市、汕头市、惠州市、阳江市、梅州市、中山市、揭阳市、潮州市、云浮市),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和本市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本市协议供货商,并参照省直单位办公设备及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协议供货办法,推行网上电子化政府采购。各地市协议供货商信息、商品信息、价格行情以及在各地市区域采购平台上的信息(包括协议供应商注册、变更,报价等)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5日

附件2:

关于2013至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3〕2号

省直各单位:

2013-2014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供货资格公开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办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均须在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在协议(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驻外地的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投保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协议供货期限

本次公务车车辆维修与保险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操作办法

省直单位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对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投保承保,须在具有协议供货资格的企业范围内(名单见附件1、2)自行选择,进行维修保养和投保。

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选择维修厂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不得擅自到非协议维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维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厂维修。省直单位新购置的车辆,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除外。

公务车辆投保按照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进行。投保险种总体上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车辆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四、服务原则

各协议维修厂和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投标承诺的服务条款、价格及优惠率提供服务保障。各单位进行车辆维修或投保时可随时查对监督,如发现有不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应及时反映。省财政厅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费用支付

省直单位维修投保费用支付须符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财务规定结算支付,不得用现金结算,使用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须按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

六、其他事项

实行协议供货办法以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为原则,省直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和投保。同时,要保护协议供货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企业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

请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或www.gdgpo.com)上查阅下载。

参加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供货项目联动招标的各地级市(中山市、佛山市、茂名市、汕尾市),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和本市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本市协议(定点)保险公司,并参照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协议供货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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